房地部长无权批准延长交屋期

construction_copy1吉隆坡高庭今日宣判,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没有司法权批准任何发展商要求延长交屋期的期限,并宣判该部长较早前批准一家发展商延长雪隆和柔佛一些公寓交屋期的决定是无效及不合法的。

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较前揭露,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批准发展商把交屋期从签署买卖合约算起的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导致购屋者丧失原本应得的逾期交屋赔偿,迄今已有逾百名购屋者受影响。

该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较前接受本报访问时透露,该会自去年起接到来自雪隆和柔佛逾百名购屋者投诉,指他们的房屋计划发展商,在交屋期即将届满时,就向房地部属下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把交屋期从签署买卖合约的36个月展延至48个月,并获批准。

他说,涉及的房屋单位都是公寓。

他说,根据购屋者所提供的资料,买卖合约已注明,如购屋者逾期付款给发展商,发展商就有权针对购屋者逾期的付款征收每年10%利息;同样的,发展商若逾期交屋,就需赔偿购屋者每年屋价的10%。

购屋者较后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检讨房地部长的决定。

文章来源:星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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